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简称工作犬协;英文名称为China Working Dog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WDMA。是由从事工作犬事业及与工作犬行业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成立于2002年6月,业务主管单位为公安部,办公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工作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志于工作犬事业的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工作犬技术的研究,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规范工作犬的繁育、训练、使用;建立和完善同业自律管理机制,当好行政管理部门的参谋助手;促进工作犬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主要开展以下十项业务: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加强国内同行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国内赛事;
(三)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组织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培训;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性赛事和国际学术活动等;
(四)制定科研项目指南,组织科研攻关;
(五)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则,规范行业运行管理机制;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建立规范的培训机制;
(七)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检验、复核,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刊物、书籍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工作犬网站;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奖励工作成绩优异的团体、个人,举荐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十)推动动物保护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简称工作犬协;英文名称为China Working Dog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WD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工作犬事业及与工作犬行业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工作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志于工作犬事业的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工作犬技术的研究,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规范工作犬的繁育、训练、使用;建立和完善同业自律管理机制,当好行政管理部门的参谋助手;促进工作犬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加强国内同行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国内赛事;
(三)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组织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培训;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性赛事和国际学术活动等;
(四)制定科研项目指南,组织科研攻关;
(五)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则,规范行业运行管理机制;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建立规范的培训机制;
(七)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检验、复核,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刊物、书籍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工作犬网站;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奖励工作成绩优异的团体、个人,举荐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十)推动动物保护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协会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作犬繁育、训练、使用、教学、研究和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及研制、生产、营销犬用具、用品、食品和药品的单位等,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3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